关于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
时间:2017-06-19   浏览:576

经管院学[201710

关于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洪湖19岁,贵州毕节人,财会16-2班学生;
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,洪湖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40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。
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
二零一七年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