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7-04-13 浏览:132
经管院学[2017]05号
关于给予吴鹏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
吴鹏,男,20岁,山东潍坊人,社区16-1班学生;
2016年12月13日,学院给予吴鹏同学警告处分(经管院学[2016]12号),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,吴鹏同学旷课累计已达14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吴鹏同学严重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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