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7-03-24 浏览:298
关于给予吕梓嫣、王华鑫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经管院学[2017]03号
吕梓嫣,女,19岁,江苏徐州人,酒店16-3班学生;
王华鑫,女,19岁,山东威海人,物流16-1班学生;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,吕梓嫣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,王华鑫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电水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金吕梓嫣、王华鑫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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