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4-05-21 浏览:272
经管院发〔2014〕5号
关于给予努尔买买提.铁米尔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努尔买买提.铁米尔,男,23岁,财会13-3班学生。
努尔买买提.铁米尔同学5月7日至12日擅自离校,累计旷课达48学时,连续两次夜不归宿。期间,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,但努尔买买提.铁米尔同学并无悔改之意。
根据《beat365官方网站住校生迟归、夜不归宿管理办法》和《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的规定,决定给予努尔买买提.铁米尔同学记过处分。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2014年5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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