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
时间:2014-03-31   浏览:139

经管院发〔2014〕2号

 

 

关于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
 

 

闵靖尧,男,22岁,财会13-4班学生;

闵靖尧同学自2014年2月17日开学以来,多次旷操,旷课,旷晚自习,累计达二十八个学时。期间,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,但闵靖尧同学并无悔改之意。

根据《beat365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的规定,决定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。
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 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
2014年3月24日